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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宣传 金融知识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及数字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产品与服务日益普及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消费领域呈现繁荣景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专业素养水平不高,对各类金融知识掌握不充分,难以识别日益复杂的金融风险及侵权行为,导致非法集资、欺诈销售、掠夺性贷款等金融乱象屡有发生,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防范风险于未然,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预防性保护,我司积极响应人民银行号召,大力推动开展金融教育公益性宣传,扎实做好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收集汇总近年来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判例,通过案例、判例帮助广大群众了解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维权渠道,切实提升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环境。

案例1 :未成年人的存折密码如何设置

案情简介

苏州客户Z女士所在乡镇的村委会给其孩子在某行代发了一本涉农补贴存折,该存折由于是村委会统一办理的,故没有设置初始密码。Z女士觉得存折里面的资金不安全,于是想设置一个交易密码。但是Z女士到该行办理密码设置时,被柜台工作人员要求由其小孩本人亲自前来设置密码,不能由父母代为办理。Z女士觉得其孩子才6岁,还不识字,让其孩子设置密码,这样的做法不合理,表示不满,因此向该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

该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行经办人员对该事件的缘由进行了解。当天Z女士来办理设置密码业务时,柜台工作人员是要求存折户主本人办理。由于户主是未成年人,当时该行营业部经理告知Z女士去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并携带相关身份资料才能办理该业务。Z女士没有完全理解营业部经理告知的具体做法,导致产生误会。

该行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致电Z女士,告知Z女士其孩子属于未成年人,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要带好孩子和Z女士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亲子关系证明)就可以帮助其办理设置密码的业务。当日该行工作人员就帮助Z女士办理好了该业务,Z女士表示满意。

风险提示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践中,消费者在开设个人结算账户时,会与银行签订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明确规定银行对消费者负有资金安全保障义务,提供资金收付、挂失、更改密码等服务的义务,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等。结合本案,Z女士所在乡镇的村委会与银行签订代发补贴协议后统一为村民开户设立了个人结算账户,根据签订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银行对Z女士孩子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该行相关操作细则规定,为存折设置、修改密码时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若需他人代办,必须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及身份证。

2.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了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本案中,Z女士的孩子属于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Z女士作为其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理其办理银行卡密码修改业务,同时办理时应该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

    

案例2:冒名开立银行卡账户导致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

2016 年4 月,H先生向人民银行书面投诉,称其遭遇电信网络诈骗,不法分子将其资金通过其名下的A银行的账户转移,而该账户并非H先生本人开立,造成H先生6 万元财产损失。

收到投诉后,人民银行立即开展了调查。经查,2016 年4 月,一男子持伪造的H先生身份证在A银行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经办柜员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不能正常调取信息的情况下,以手工输入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为其办理了银行卡开户、网银等业务。其后,犯罪嫌疑人将H先生名下的他行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分批转入该冒名账户,短时间内又再多次转出。A银行承担了H先生的相应损失,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处理,征得H先生同意后进行了销户。

风险提示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第142号)规定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规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义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综合采取各种方式,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消费者在办理开户业务时,也应主动配合银行工作人员做好客户身份识别、登记手续。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将身份证件随意交予他人使用,谨防冒名开户。一旦发现冒名开户情形应及时与开户银行取得联系,发生资金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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